2014 年 06 月 17 日

為確保民眾於選購化粧品時更有保障,衛生福利部與經濟部於 103 年 6 月 9 日以部授食字第 1030018043 號及經工字第 10304601900 號令,會銜修正「自願性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GMP)實施要點」,以我國國家標準 CNS 22716 為驗證品質管理系統之依據,接軌 IS0 22716 國際標準規範,廠商並可以依實際生產情形及需求,以劑型或產品申請驗證範圍,大力提升我國化粧品產業製造水準,同時更可提供社會大眾安全與品質的化粧品產品,維護消費者的健康。

化粧品 GMP 驗證制度要求製造廠商嚴格控管化粧品製造時之衛生、安全與品質等各項條件,將生產時人為誤差降到最低,以持續穩定產品生產及完善品質管理。自 97 年起,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與經濟部工業局共同推動化粧品工廠自願性 GMP 驗證機制,申請廠商逐年增加,統計至 102 年底,已有 86 家申請化粧品 GMP 查核,共計 55 家通過,通過率 64.0%;申請通過驗證之產品項目包括化粧水、乳液、精華液、洗髮精、洗面乳、沐浴乳、面膜、口紅、唇膏、唇蜜、粉餅及眼影等共計 644 種。

食藥署為鼓勵國內業者實施自願性 GMP,主動提升產品品質,對於通過自願性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驗證之工廠,以驗證通過之相同劑型辦理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時,將優先辦理審查並簡化查驗登記,核准時間可由平均天數 90 天縮短至 30 天內。化粧品 GMP 相關資訊可至食藥署網站化粧品業務專區—「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GMP)」,或經濟部工業局「化粧保養品產業資訊網」—「GMP」專區,查詢通過驗證之廠商及產品清單等相關資訊。

(封面圖片來源:Juanedc via photopin 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