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消費者在購買食品容器具或包裝等產品時,清楚瞭解產品相關資訊及注意事項,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於 19 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 26 條公告「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
衛福部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自 95 年起已陸續公告一次使用紙製餐具及塑膠類等食品容器具或包裝之標示規定。今因應食安法第 26 條明定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衛福部將歷年公告應依該法標示之品項,一併整合於本次公告中,包括︰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水壺(杯)、奶瓶、餐盒(含保鮮盒)、盤、碗及碟計 6 類產品,一次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及一次使用塑膠淋膜或塗層紙製免洗餐具,這些產品在上市前,業者應明確標示其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 8 項事項。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強調,業者產製各類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應確保產品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等規定,同時應明確標示產品資訊,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民眾購買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也應注意產品標示內容,並依標示說明正確使用。食藥署業印製「塑膠類食品容(器)具包裝衛生安全與標示 100 問」手冊供各界參閱。以上資訊均可參見食藥署網站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餐飲衛生/食品容器(具)及包裝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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