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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權會反對草率修法禁止「加味菸」

立法院日前完成禁止加味菸的生產、製造、輸入或銷售的修法一讀過程,臺灣吸菸者權益促進會發表聲明指出,菸品陳列方式或促銷行為不能成為修法禁止加味菸的充分理由,引用的數據資料也缺乏實證,也無法接受因為民間團體接獲檢舉就提案修法的說法。

菸權會表示,這次修法的矛頭指向「加味菸」,即為市面上所販售之薄荷、巧克力、花果香等不同口味香菸,其理由竟然又是某民間團體「接獲檢舉」,宣稱加味菸有利於菸品業者開拓女性及未成年人市場,並已接獲多起菸促妹促銷加味菸的案件,因此建請修法禁止加味菸做為本案修法的動機。而立法單位隨即「配合修法」,行政機關竟也「樂觀其成」?臺灣吸菸者權益促進會理事長陳麒安表示:「這真的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立委配合著該民間團體的樂聲起舞,貿然修法禁止加味菸,只是證明了立法與行政機關在公共政策措施上的草率,且向來如此」。

菸權會對於草率修法禁止加味菸發表以下三點聲明:

一、菸品陳列方式或促銷行為不能成為修法禁止加味菸的充分理由。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5 條與第 9 條有販售菸品方式與禁止促銷方式的明文規範,加上第 10 條販售菸品場所的規範與第 11 條不得為促銷或營利免費提供菸品等規範,已經對於菸品的銷售行為與禁止行為做了非常嚴格的規範。因此,不論菸促妹銷售的是不是加味菸,只要涉及違法的部分,都有法源依據進行規範。只因菸促妹銷售加味菸,就修法禁止加味菸的邏輯令人感到奇怪。更別提一個不具公權力的民間團體總是以「接獲民眾檢舉」為由施壓遊說,而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馬上配合辦理變更政策措施或修法,一樣令人不解。

二、有關加味菸引用的數據資料缺乏實證,或只是對國外的狀況做「橫的移植」!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7 條規範,菸品的尼古丁與焦油含量,業者須配合主管機關的標準與檢測方法;第 8 條則是規範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申報菸品成分、添加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以及菸品排放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而所有申報資料之內容、時間、程序、檢查(驗)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換言之,加味菸的成分與添加物也應依法辦理,既要明確標示,且必須做詳細的毒性檢測。但我們看到該民間團體遊說立法機關的理由,不是還停留在臆測與想像,就是把其他國家的狀況做「橫的移植」,說臺灣也必須比照辦理!但是任何公共政策的規劃、制定與執行要有說服力,都應該經過實證分析。但本次對禁止加味菸的修正案中,沒有依據任何實證數據,完全只是該民間團體提供的資料,行政機關也只表達「樂觀其成」,也未對實際狀況做研究分析。這樣的立法品質不免草率,也令國人擔憂。

三、口味的問題往往是各有所好,並不能具體構成修法的足夠理由。

一般人對於食品的選擇是各有所好、見仁見智的,例如在牛奶裡添加了香草或巧克力、燒餅上灑了芝麻、咖啡裡加了糖跟奶精一樣,是市場自由競爭與消費者自由選擇之後的結果。香菸口味的喜好問題,類似於此,由消費者自行選擇要何種菸品。至於成癮性或健康危害的問題,仍是見仁見智的問題。例如,有人嗜吃臭豆腐,有人反對,但衛生單位沒有也不應該因為有人討厭臭豆腐的臭味,而採取措施禁止臭豆腐的販售或食用,就算臭豆腐是大多數人已知吃多了會影響身體健康的油炸物。所以,既然加味菸也是符合法令規範與各項毒性檢測的合法商品,就不應該以香菸口味的不同所做出的種種臆測,做為修法禁止的理由。況且,修法過程亦未徵詢過消費者對於修法內容的意見。

綜上所述,本會認為加味菸為政府許可,並抽取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並將菸品健康福利捐合併入營業稅稅基再抽取營業稅後的合法商品,而此商品也完全依法對其成份明確標示,並經嚴格的毒性檢測,就不應該在既有法令之外,還要再行規範、限制加味菸。不然,現在修法限制加味菸,下一步是不是要限制濃味菸或是淡味菸?

這種草率、荒謬的修法,本會表示強烈的反對與抗議,並建議立法院儘速為此修正案召開公聽會,也讓加味菸的消費者也能對本案表達意見。而行政機關衛生福利部對本案也應儘速進行實證研究分析,以提出完整詳實的數據資料,而非只是表達「樂觀其成」的含糊態度。

(圖片來源:© Corb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