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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時安樂走時安寧 完成<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次修法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 2000 年經立法院通過,本條例訂定的宗旨乃為使末期病人得依疾病進程安然離世、尊嚴善終。此條例實施 10 多年來,讓很多末期絕症病人,可以依其預立拒絕心肺復甦術(DNR)意願,不受插管急救的折磨,安詳往生。

如果病人有預立 DNR 意願書,縱使被插管急救,當插管無效時,醫師可根據病人已經簽署的意願(該意願可以註記在健保卡內,於各醫院都有效。本人的健保卡是第一張註記 DNR 者),順利拔管撤除所有無效的維生醫療措施。但是病人自己沒有預立 DNR 意願者(目前全國已經預立 DNR 意願者才 14 萬人,大部分的人沒有預立此項給醫師的指示),如果不幸被插管無效,依現行法條規範,需要經病人的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及父母等四代親屬,全體簽署要求撤除無效維生措施的同意書,並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才能拔管;實務上,很難辦到。大部分的病人及家屬,都要再受到好幾天的痛苦折磨;可憐病人,大多無法等到完成上述繁雜手續,病人自己心跳停止,在痛苦中走了。很多病人家屬,未能了解法條的規範,往往怪罪醫院或醫療人員沒有同情心,故意刁難,增加病人及家屬的痛苦。

因此安寧團隊強力要求立法院重新修法,允許插管急救無效的末期(即絕症)病人,也就是插管後病人持續昏迷而且無法自行呼吸者,當 2 位專科醫師,確認已經無法挽回生命時,可以比照本法規範拒絕插管,可由1位家屬代表,簽署 DNR 同意書;此時應該也可由 1 位家屬代表,簽署撤除無效維生醫療措施的同意書,授權醫師撤除所有無效措施,讓不幸被插管急救無效的病人,可以順利拔管,安詳往生,不再繼續受苦,拖延瀕死過程。安詳往生是重要的人權,我們應該妥善立法維護。

欣聞楊玉欣委員等提出的修法案,獲得各黨派委員的支持,已於 2012 年 12 月 21 日完成三讀,讓「不施行」與「撤除」適用相同的法律規定;使自己簽署 DNR 意願書,或家屬代表簽署撤除無效維生醫療措施同意書者,可以順利撤除該無效的維生醫療,縮短病人的痛苦及家屬的折磨,讓生死兩相安。而對於沒有立意願書也沒有家屬的末期病人,此次修法也責成主治醫師,應該照會安寧團隊評估,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執行 DNR 或撤除無效的維生醫療。本人感恩全體立法委員鼎力支持,讓這個修法案,能在聖誕節前順利完成,送給所有末期病人最大的聖誕禮物!活著,是最好的禮物,善終是最美的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