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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市售乳品標示品項 7月實施 違者最重可撤照停業

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市售各類乳品的名稱與成份標示提出了擴大範圍的標示原則,將於7月1日正式實施,未來標示不清者,輕則罰錢重則停業;而針對嬰兒奶粉及其他配方食品的營養標示也提出草案,目前正徵詢各界意見中,預計2015年7月1日正式實施。

 
乳品標示規定

關於市售乳品,其實在2003年就已訂定相關的規定,這次「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是把範圍擴大,從原來的鮮乳與保久乳增加了保久調味乳、乳飲品、保久乳飲品、乳粉及調製乳粉等。

食藥署表示須符合這項規定定義才可以取名為鮮乳,其他液態乳品乳含量須達50%以上,才可使用「調味乳」等名稱。而市售包裝調製乳粉產品,其乳粉含量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品名應為「調製乳粉」或於產品外包裝顯著標示「調製乳粉」字樣,並應顯著標示乳粉含量百分比。

嬰兒配方食品標示草案

至於所謂的嬰兒配方食品,包含一般嬰兒奶粉。在「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草案中,明定相關產品營養標示適用之規範、營養標示內容、格式及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等事項,以提供消費者完整清楚的產品營養資訊。

針對嬰兒與特殊疾病患者的飲食需要更多注意,因此需有較充分與明確之標示及嚴謹之品質管制。不過這部份還處於草案討論階段,食藥署正搜集各方意見中,預計於 2015年7 月 1日正式施行。

兩項關於標示的規定均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相關條文為法源,業者如有違反,依據第47條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最重可撤照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