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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需標示過敏原明年7月1日實施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要求市售包裝食品含有公告之6項致過敏性內容物時,須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相關醒語資訊,不過這項規定會有一年多緩衝期,將於104年7月1日施行。

6項致過敏性內容物,包含:蝦、蟹、芒果、花生、牛奶(不包括由奶類取得之乳糖醇)、蛋及其製品。

如於施行日起經查獲產品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完整標示,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標示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之情形,依據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