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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月份禽畜水產品殘留動物用藥聯合稽查成果

103 年度 7-8 月份禽畜水產品殘留動物用藥聯合稽查共計抽驗 176 件市售禽畜產品,檢驗項目包括氯黴素類、硝基呋喃代謝物類、乙型受體素類、磺胺劑與 Quinolone 類、抗原蟲劑類、抗生素多重殘留類(巨環類抗生素)、四環黴素類及 β- 內醯胺類共 113 項動物用藥。檢驗結果有 170 件與規定相符(合格率 96.6%),6 件檢出殘留動物用藥不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之規定,不合格檢體之檢出情形及採樣縣市詳如附表。

103 月 7-8 月份禽畜水產品殘留動物用藥聯合稽查不合格食品風險分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衛生局聯合分工檢驗體系負責動物用藥檢驗之實驗室共同合作,本次針對市售鵝肉、鴨肉、烏骨雞、牛肉、貢丸、香腸、豬漢堡肉及羊肉進行抽驗檢驗。不合格之檢驗結果已立即傳真通知農業單位及抽樣衛生局,依法進行後續處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款暨第 52 條第 1 項之規定,對於不合格禽畜水產品應予沒入銷毀,違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4 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罰鍰;另抽驗廠商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 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103 年 7-8 月份禽畜水產品殘留動物用藥聯合稽查不合格檢體檢驗結果及後續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