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醫學定義及範疇(Psychiatry : Definition & Scope)
(1)定義:是醫學一枝,處理有關心理衛生及行為精神異常問題。
(2)範疇:概括各種「行為科學」知識範圍,計有
1.生物學
2.心理學
3.社會學
應用上述各種知識,探討行為異常
1.起因
2.變化過程
3.現象發生及
4.治療
(二)行為及人格異常(Personality & Behavioral Disturbance)
(1)人格:希臘文Persona,原意臉譜,意指固定、外顯、整套行為模式,可作為個人表徵。
(2)人格功能異常(Personality Dysfunction):個人行為造成
1.自己困難不適
2.人際衝突困擾
3.處理事務困難等障礙
(3)行為:人格表現分析時最小單位。由刺激而導致各種反應間的綜合過程。
(三)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
各種行為及人格功能異常,達到某種程度,需要加以處理治療的臨床狀況,稱為精神疾病。
(1)解釋精神疾病學說計有:
1.精神分析學派學說(Psychoanalysis)
2.人際關係說(Interpersonal)
3.社會學說(Social)
4.存在主義學說(Existential)
5.溝通學說(Communication)
6.行為學說(Behavioral)
7.生物醫學(Biomedical)
8.身心社會綜合說(Biopsychosocial)
(2)發病原理:行為異常發生過程(循迴過程)
1.遠因(Predisposing factors) : 包括生物、心理、社會文化因素。
2.近因(Precipitating factors) : 統稱壓力,包括其來源,本質(何物)、數量、時間及相關。
3.初步評鑑(Primary Appraisal) : 認知、情緒、生理、行為社會等反應,是一種立即性反應。
4.續發評鑑(Secondary Appraisal) : 上述各種行為後的連續性動態反應。
5.調適機轉(Coping Mechanism) : 身心動員各種可能方式以適應各種因素造成衝激。
6.可能健康問題(Potential Health Problems):
「適者生存,物競天擇」原理,可能造成結果為
1.建設性(Construction) : 成長及心理健康。
2.破壞性(Destruction) : 人格功能異常,精神疾病。
(3)疾病分類:常依「症狀」系統分類。目前國際上常用疾病分類系 統有:
1.ICD-10,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
2.DSM-III-R,美國精神醫學會疾病診斷及統計有關第三版修訂版。
學理上,按病理型態及其現象分:
1.人格疾病
2.神經質性疾病
3.精神症
4.器質性精神疾病
5.藥癮及酒癮
6.壓力反應症
7.身心症
8.其他精神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