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03 月 08 日

(一)精神醫學定義及範疇(Psychiatry : Definition & Scope)

(1)定義:是醫學一枝,處理有關心理衛生及行為精神異常問題。

(2)範疇:概括各種「行為科學」知識範圍,計有

1.生物學

2.心理學

3.社會學

應用上述各種知識,探討行為異常

1.起因

2.變化過程

3.現象發生及

4.治療

(二)行為及人格異常(Personality & Behavioral Disturbance)

(1)人格:希臘文Persona,原意臉譜,意指固定、外顯、整套行為模式,可作為個人表徵。

(2)人格功能異常(Personality Dysfunction):個人行為造成

1.自己困難不適

2.人際衝突困擾

3.處理事務困難等障礙

(3)行為:人格表現分析時最小單位。由刺激而導致各種反應間的綜合過程。

(三)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

各種行為及人格功能異常,達到某種程度,需要加以處理治療的臨床狀況,稱為精神疾病。

(1)解釋精神疾病學說計有:

1.精神分析學派學說(Psychoanalysis)

2.人際關係說(Interpersonal)

3.社會學說(Social)

4.存在主義學說(Existential)

5.溝通學說(Communication)

6.行為學說(Behavioral)

7.生物醫學(Biomedical)

8.身心社會綜合說(Biopsychosocial)

(2)發病原理:行為異常發生過程(循迴過程)

1.遠因(Predisposing factors) : 包括生物、心理、社會文化因素。

2.近因(Precipitating factors) : 統稱壓力,包括其來源,本質(何物)、數量、時間及相關。

3.初步評鑑(Primary Appraisal) : 認知、情緒、生理、行為社會等反應,是一種立即性反應。

4.續發評鑑(Secondary Appraisal) : 上述各種行為後的連續性動態反應。

5.調適機轉(Coping Mechanism) : 身心動員各種可能方式以適應各種因素造成衝激。

6.可能健康問題(Potential Health Problems):

「適者生存,物競天擇」原理,可能造成結果為

1.建設性(Construction) : 成長及心理健康。

2.破壞性(Destruction) : 人格功能異常,精神疾病。

(3)疾病分類:常依「症狀」系統分類。目前國際上常用疾病分類系 統有:

1.ICD-10,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

2.DSM-III-R,美國精神醫學會疾病診斷及統計有關第三版修訂版。

學理上,按病理型態及其現象分:

1.人格疾病

2.神經質性疾病

3.精神症

4.器質性精神疾病

5.藥癮及酒癮

6.壓力反應症

7.身心症

8.其他精神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