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材「冬蟲夏草」並不等於「冬蟲夏草菌絲體」,更不等於「北冬蟲夏草」。自2月9日開始,民眾購買相關產品,可憑產品包裝的標示辨識,以免買到混充珍貴藥材「冬蟲夏草」的食品,如果還有業者意圖欺瞞民眾,衛生機關將依法開罰。
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正式公告「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即日起「冬蟲夏草菌絲體」相關產品的產品標示必須明確表達這七個字,而不能意圖誤導民眾以為是「冬蟲夏草」相關產品,如果還有矇混的情事,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法第47條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限期回收改正。
「冬蟲夏草菌絲體」不是「冬蟲夏草」
「冬蟲夏草」與「冬蟲夏草菌絲體」名稱類似,但並不是一樣的東西。食品組科長高怡婷表示,「冬蟲夏草」是野生的珍貴中藥材,是特定的真菌寄生在特定昆蟲幼蟲最後長成,因為是野生的所以較為罕見,自然價格也比較高。而「冬蟲夏草菌絲體」是將特定種真菌在工廠裡經過大量發酵培養、乾燥萃取出來製成的產品。簡單地說,「冬蟲夏草」是野生實體中藥材,「冬蟲夏草菌絲體」是工廠大量生產出的萃取物。
▲冬蟲夏草菌絲體生產過程(圖片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高怡婷強調,「冬蟲夏草菌絲體」使用的菌株也有一定範圍,包括中華被毛孢(Hirsutella sinensis),或分離自冬蟲夏草之蟲草相關菌株(編按:是分離出來的,非冬蟲夏草本身)。食品業者使用中華被毛孢菌種為原料時,應備妥菌株之鑑定證明;至於使用中華被毛孢以外菌株為食品原料時,應將相關文件送食品藥物管理署備查。
她指出,冬蟲夏草是中藥材,有一定療效,但「冬蟲夏草菌絲體」不是藥品,自然不會有療效問題,也不能宣稱有療效,只能當成健康食品。
緩衝兩年期滿 產品標示情形開始稽查
食藥署副署長姜郁美表示,過往相關產品在標示方面,最常碰到的違規情形就是文字標明「冬蟲夏草菌絲體」,但圖片卻是冬蟲夏草,以混淆民眾視聽。食藥署於101年2月9日公告「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並自103年2月9日生效,給予業者兩年的因應期,時間應該已經足夠,地方衛生機關現在就會依規定開始稽查。
依該公告之規定,含冬蟲夏草菌絲體之產品,應於外包裝標示下列事項:
一、於明顯易見處加註「本產品非中藥材冬蟲夏草之製品」之醒語。
二、應明確標示菌株之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
三、其標示或廣告,應完整標示為「冬蟲夏草菌絲體」七個字,不得僅標示「冬蟲夏草」,且該七個字之字體,應大小一致。
除了產品標示,原料業者與製造業者應儘速依上述公告規定提供相關資料,送食藥署備查。不過高怡婷表示,目前僅有11家原料廠送件備查,呼籲業者儘快行動。
「北冬蟲夏草」也不是「冬蟲夏草」
此外,市面上還有一種「北冬蟲夏草」,或稱「蛹蟲草」,也不是食藥署所認定的中藥材「冬蟲夏草」,而是一種沒有療效的食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吳登禎指出,北冬蟲夏草為冬蟲夏草的近緣種,生長模式相近,但較容易生長與大量生產,不過透過人工培養者,現代技術雖不一定要有實際的蟲體為原料,但其功能與成份就與一般野生不同。
▲北冬蟲夏草(圖片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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