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將於7月1日起,正式修正施行蔬果汁類包裝飲料的標示規定,必須含有10%以上蔬果汁才可以用蔬果汁當品名,未達10%必須特別註明;沒有蔬果汁成份也不能只用蔬果名稱當品名來混淆消費者,違者依法可有三至四百萬以下罰鍰。
這次公告修正「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規範蔬果汁包裝飲料,應依果蔬汁總含量確實標示,也就是說不能以不實的果蔬汁百分比誤導民眾。該規定之生效日期由原公告之104年7月1日調整至103年7月1日(以製造日期為準)。
規定中列舉幾項狀況:
一、 果蔬汁總含量達10%以上者,需標示原汁含有率,可以果蔬汁為品名,若為綜合果汁,需於品名或包裝正面明顯處說明「綜合」的內容。
二、 果蔬汁總含量未達10%者,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10%」,或直接標示原汁含有率。
三、 未含果蔬汁者,應於產品外包裝正面顯著處標示「無果蔬汁」;如品名含果蔬名稱,應於品名中標示口味、風味字樣。
食藥署表示,未依上述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標示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之情形,依據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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