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與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啟動聯合專案稽查,自 103 年 3 月 17 日起全國 22 縣市衛生局針對電子煙進行加強稽查作業,截至 6 月初,各縣市衛生局查核結果如下:

(一)總計出動 525 人次,稽查 1491 件次,查獲違規件數 43 件。

(二)販售管道:37 件來自網路、5 件來自夜市及 1 件其他管道。

(三)其中 28 件含有尼古丁、7 件因不含尼古丁且無宣稱療效由地方衛生局藥政科移交健康管理科、4 件移檢調單位偵辦及 4 件處辦中;其中 26 件已移送法辦。

衛生福利部自 98 年 3 月起,將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產品納入藥品管理,惟目前衛生福利部尚未有核准電子煙之產品,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者,則違反藥事法第 20 或 22 條,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若未經核准擅自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若電子煙產品不含尼古丁成分,但宣稱具「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醫療效能詞句,即違反藥事法第 69 條之規定,處新臺幣 60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即使電子煙產品不含尼古丁成分也未宣稱具有戒菸療效,但因外形類似菸品,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 14 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之規定,製造或輸入業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販賣業者處新臺幣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署強調目前未有廠商申請及取得含尼古丁的「電子煙」或「電子霧化器」等名稱的藥品許可證,民眾切勿使用此類產品戒菸,避免戒不了菸又危害自己的健康,食品藥物管理署免付費檢舉電話:0800-2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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