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102 年 6 月 19 日及 103 年 2 月 5 日新修正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標示新增「特定產品應標明主要內容物百分比」、「標示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者,不得僅標示用途名稱」等規定,以強化食品標示之管理。食品藥物管理署將啟動「市售產品標示稽查專案計畫」,聯合各縣市衛生局擴大稽查市售包裝產品標示,以保障民眾權益。標示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 增訂主要內容百分比:
為保障民眾權益,提供消費者明確資訊,竭力推動果蔬汁、乳品及米粉絲產品之標示規定,目前業已公告「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及「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將於 103 年 7 月 1 日生效。
(二) 落實食品添加物全成分標示: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規定,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者,不得僅標示用途名稱,如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例如:使用食品添加物糊化澱粉,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定之品名標示,不得以粘稠劑、化製澱粉或修飾澱粉等之名稱概括之,應明確標示如玉米糖膠或海藻酸等食品添加物名稱。另外,如食品添加物屬抗氧化劑、防腐劑及甜味劑 3 類者,除上述規定外,應再標示用途名稱,例如:苯甲酸(防腐劑)。此標示規定亦於 103 年 6 月 19 日生效。
如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 3~300 萬元或 4~400 萬元罰鍰。上揭標示相關規定公告及問與答資訊可至本署網站查詢(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首頁 >業務專區 > 食品 >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容器具及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專區 > 食品及食品添加物 > 8.一般食品標示及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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